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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我院2011级新生户口迁移的通知

作者: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1-09-25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学部:
    根据公安厅户政管理处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有关2011级新生户口迁移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迁移户口对象为我院2011级非广东籍学生。已将户口迁到我院的广东籍学生需来学生处唐巍老师处开具一份未落户证明,学生凭此证明和户口迁移证等相关资料回生源地重新落户。
    二、对于户口已迁到学校的非广东籍新生,请认真核对以下事项:
    1、《户口迁移证》必须用碳素、深蓝墨水一次书写或打印完成,不得有任何涂改的痕迹,各项目填写要求完整、清楚,不得遗漏,出生地、籍贯必须具体写到市或县。
    2、《户口迁移证》须由迁出地派出所填写身份证号码,无身份证号码的不能办理入户手续,《户口迁移证》的右下角必须加盖迁出地派出所的印章。
    三、请各学部做好《户口迁移登记表》(见附件1),严格按样式格式填写。(注:“类别“是指户口属“农业”或“非农业”性质)
    四、请各学部将需迁户口的新生的户口迁移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2份)和户口迁移登记表(电子版),于2011年10月10日前统一交到学生处唐巍老师处。
    五、新生户口迁移限于入学时办理,统一办理后不再受理。请各学部提醒户口已迁入学校的学生,如果不入户学校必须立即办理回迁手续,自行持有《户口迁移证》将造成无户籍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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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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