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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作者: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0-03-15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以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粤劳社发[2009]29号)文件精神,按照属地化原则,我校大学生参加增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将居民医保有关政策介绍如下:
    一、重要意义
  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有利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大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大学生健康保障水平,保障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参保人群范围
    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三、参保缴费标准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的缴费标准为18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纳80元/人•年,政府资助100元/人•年。
    三、参保登记及缴费办法
    各学部认真详细阅读相关文件,了解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和办事规程,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工作。
    (一)组织学生完整填写《增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各学部收集好以下资料交到学生管理科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报送时间为2010年3月19日上午。
    1、《增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复印件(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
    (三)填写好《增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员电子申报表》(见附件),上交时间同上。
    (四)组织参保学生到财务处缴纳保险费80元/人•年,缴费时间为2010年3月16日至2010年3月31日。
    (五)各学部等待通知领取《参保人员细明表》,组织学生认真核对信息。
    (六)注意事项:
    1、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中央省属大中专学生,个人免缴费(不分户籍,全国各地学生均可),但须提供相应资料(详细参考《政策解读》第27-28页):
    2、原则上所有学生都必须参保。以下三种情况例外:
    (1)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家属公费医疗的学生凭公费医疗证明,上报学生处审核,可暂缓参加居民医保。
    (2)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报学生处审核。
    (3)曾在原高中参保的新生不能重复参保,上报到学生处审核。
    四、医疗保险卡的领取
    各学部收集好缴费凭证到学生管理科领取医保卡,同时领取《增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医保待遇及标准(参考《就医指南》第二部分)
    (一)住院
    1、起付标准
    是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开始支付基本医疗费用前,由参保人个人先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额度。在校学生按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
    2、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
    是指起付标准以上、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住院或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即:由参保人和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同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
    3、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应负担的费用如下:
    (1)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2)共付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外的费用,包括乙类先自付费用、自费项目费用及超标准的床位费用;
    (4)超过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
    (5)住院的医疗费用中属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人个人自负。
    4.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及指定慢性病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2009年度为62304元)
    (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
    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如下:
    (1)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治疗;
    (2)在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治疗;
    (3)患恶性肿瘤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及期间的辅助治疗;患尿毒症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透析治疗。
    (三)指定慢性病医疗待遇
    1、指定慢性病包括:糖尿病、高血压病、冠心病、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等七种。
    2、 参保人患每一种指定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100元/人•月。居民医保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当月有效,不累积、不滚存。
    3、 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最多选择其中两种指定慢性病,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
    (四)异地就医范围
    本校参保学生以下异地就医情形,可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1. 异地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的;
    2. 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外地实习期间公立医疗机构进行住院、门特、指定慢性病治疗及急诊的;
    3. 经市医保局直属分局审批同意转诊到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
    (上述待遇说明如与相关文件不符,以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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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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