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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1-05-04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高等学校教辅人员、工勤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不能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的实习指导人员属教辅人员,不能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民办高校的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和学校订立了劳动(聘用)合同,工资由现任学校发放,人事档案在任教学校或我省各地人才代理机构;
2.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在现任教学校全职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以上(即2010年8月31日前到校任教)
3.申请认定时,与现现聘用学校签订的合同期应不少于1年(即申报材料时,合同到期日期应至少在2012年8月31日以后,合同到期时间在此之前的,学校应提供相关续聘证明材料)。
四、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讲授1门以上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2.取得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已聘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五、公办高校编外长期聘用教师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和学校订立了劳动(聘用)合同,工资由现任学校发放,人事档案在任教学校或我省各地人才代理机构;
2.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在现任教学全职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以上(即2010年8月31日前到校任教)。
3.申请人申报认定时,与现聘用学校的合同期应不少于1年(即申报材料时,合同到期日期应至少在2012年8月31日以后,合同到期时间在此之前的,学校应提供相关续聘证明材料);
4.具有国民教育本科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国民教育研究生学历(或学位)。
六、政治辅导员属教师编制,在高校中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1门以上的课程的政治辅导员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七、经学校批准的正在脱产进修,或休产假、病假(不超过1年)的教师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但应由学校另行出具证明材料。
八、其他要求参照《广东省2007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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