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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届毕业生办理暂缓就业的通知

作者:就业办 发布时间:2013-05-13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便于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有序地开展,现对办理毕业生暂缓就业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办理暂缓就业协议手续:

1、学部上报毕业生暂缓就业报名时间2013年66下班前截止;

2、签订暂缓就业协议时间:6月24日(待定,与学生回校领毕业证时间一致);

3、要求:毕业生暂缓申请,学部就业副主任需向毕业生说明办理暂缓就业利弊,经学部就业副主任审核统一登记汇总学部为单位上报学院就业办(毕业生申请表需上交)。

4、超过规定时间不予办理!

5档案送省就业指导中心前,需要取消暂缓就业的同学,请填写2013届取消暂缓就业申请表,在按程序办理。

 

                       

 附:有关暂缓就业资料

一、毕业生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暂缓就业手续?

1、在学校上报方案时,就业单位仍未最后确定者或是自主创业暂未获批准;

2、暂时未落实单位,但希望把户口人事关系留在学校,以便继续找工作的毕业生(注:志愿回生源地就业的毕业生不需办理); 

3、考取国家公务员,成绩入围,等待复(面)试的毕业生;

4、已签就业协议,但单位在非生源地且不解决人事户口关系,本人又不想把人事户口关系迁回生源地的毕业生;

二、以下情况的毕业生不予办理暂缓就业

1、 外籍生源毕业生(港澳生);

2、 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生;

3、 升学的学生;

4、 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延长学籍、结业生);

5、 已履行全部签约手续的毕业生(有人事接收权)

、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户口和党团关系暂留学校,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中保管。

、申请暂缓就业有什么利与弊?

1、有利的方面

(1)延长了找工作的时间,毕业生可以有更长的时间来选择;

(2)准备考专插本的同学,档案、户口可以暂时不迁回生源地;

(3)为部分被用人单位要求先实习后签约的毕业生,提供了缓冲时间。

2、不利的方面

(1)暂缓就业期间不能计算工龄。从而影响未来工资中的薪资、福利等待遇。暂缓就业期间无法购买社会和医疗等保险,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也无法享受就业者拥有的社会与劳动保障。

(3)按照暂缓就业协议,申请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需要定期向原毕业院校汇报个人情况,党员要交思想汇报,参加组织生活。这也会给暂缓就业的学生带来一定的不便。

(4)如果申请了暂缓就业后,毕业生将无法办理相关的证明(如《失业证》、《未婚证》、《计划生育证》、还有办理出国留学证明、护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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