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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公告

作者:计算机系 发布时间:2013-11-20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2013年国家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公告
 
一、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初创企业时,允许按行
业特点放宽资金、人员准入条件,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
 
2.按照相关规定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注册地点及创业经营场所。
二、         享受资金扶持政策
 
3.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  
 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
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4.视当地情况,可申请“大学生创业资金”。
三、         实行税费减免优惠
 
5.毕业2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时,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
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6.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
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毕业2年以内
从事个体经营时,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有关行政事业
性收费。
四、         提供培训指导服务
 
7.对高校毕业生在整个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
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8.进入“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创办企业,可以享受减免12个月的房租、专业技
术服务与咨询、相应的公共设施以及公共信息平台服务等。
 
9.在办理自主创业行政审批事项时,可以通过“绿色通道”享受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
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
 
10.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
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11.自主创业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
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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