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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作者:经济系 发布时间:2015-06-24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4. 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表》、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隶属单位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进行查询],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8. 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6)租赁(借用)合同已备案的,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

9.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 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

1.依照《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申请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开业登记的适用本规范;

2.《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可以通过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下载;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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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4.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5. 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 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进行查询],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7. 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6)租赁(借用)合同已备案的,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

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 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

1. 依照《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申请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2.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可以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下载。

3.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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