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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租房担心被坑?看这里!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4-09-30 11:05:13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丝丝(化名)在某网络社区平台发起求租需求贴。没多久,叶某就通过平台私信她,表示有一套一室一厅的小区房正在招租,租金为每月2800元。当天,两人就互相加了微信,并约定第二天去看房。

    “房子很抢手的,已经有好几个租客问我什么时候可以看房。”看房过程中,叶某频频暗示房子非常抢手,催促丝丝赶紧定下。

       丝丝对这套房子也比较满意,就立刻与叶某签订了租赁合同,还一次性预付了4个月租金及一个月押金共计14000元。租房合同签订后,叶某声称她的亲戚病了,想找丝丝借6000元,但丝丝以手里没那么多钱为由拒绝了。随后,丝丝询问叶某何时交房,叶某表示第二天要出差没空搬房,与丝丝商量后将交房时间定在了4月底。

      然而,到了约定交房前3天,叶某又联系丝丝,表示她家人生重病,要将交房时间再延迟21天。

       眼看交房时间一拖再拖,丝丝越想越不对劲,再回想“新房东”此前向她借6000元的举动,就对叶某一系列奇怪反常的行为产生了怀疑。于是,丝丝在原先发帖的某网络社区平台搜索了一番,这才发现还有另外几名网友也有同样的“被骗经历”。

       丝丝立即联系叶某要求退款,并支付违约金。经协商,叶某退还丝丝押金、租金等共计14000元,但拒绝支付违约金。丝丝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叶某支付违约金5600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叶某向丝丝支付违约金1400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丝丝与叶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

       被告叶某作为出租方,负有依约向承租人交付房屋的义务,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租赁房屋,且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已构成根本违约。在着急租房又无法入住房屋的情况下,丝丝要求叶某退还押金、租金并另寻房屋,视为同意与叶某解除案涉租赁合同。对此,叶某应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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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叶某已退还相应租金、押金,但结合社会常理可知,其违约行为必然会导致丝丝花费额外的时间和金钱另寻新住处,又由于丝丝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叶某违约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且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也未对违约金额进行约定。综合考虑叶某在本案中的违约情形、主观恶意程度及丝丝的损失等因素,法院酌定叶某赔偿丝丝违约金 1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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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依法治校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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