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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城建学部助困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作者:土木系 发布时间:2013-03-13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2013年城建学部助困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修改版) 
                                          2013年3月13日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及学院有关资助贫困生政策精神,为加强我学部贫困家庭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助学工作,解决好他们的学习和生活问题,根据国家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院有关文件精神及我学部实际情况,学部设立了助困基金,规范助困基金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宗旨
资助我学部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在籍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基金来源
学部设立助困基金,所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捐赠资金(单位和个人有特殊要求需单独命名的除外),均纳入此项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基金来源包括:     
(一)校内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二)每年四月举办一次学部全体教工、学生捐款活动。
(三)每学年的毕业欢送大会上动员毕业生为困难的师弟师妹们献爱心自愿捐款。
(四)由学生会外联部联系相关企业对本基金进行赞助。
(五)本基金长期接受学生、家长、及其他个人和单位的捐赠。
(六)遇特殊情况时,从学生活动经费、留系团费等经费中视具体情况抽资支助本基金。
(七)学部校友、校友企业或单位等个人或组织的捐助。 
(八)其他合法渠道筹集资金。 
第四条 基金管理
(一) 在本学院财务处设立专项账户,由助困基金委员会监督负责基金的收支专项管理,以保证专款专用。
(二) 接受捐赠须履行正常捐赠手续,统一纳入到基金专项,开具学部证明;助困基金委员会设立专门帐册,指定专人负责基金收支和登记并签名确认。
(三)每学年度向学部全体师生公布本学年的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当年支出节余部分,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四)对学生的资助款项由学生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申报,由学部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评审,助困基金委员会负责发放。
(五) 基金接受捐赠单位或个人的监督,必要时由院财务处进行专项审计。
(六)为保证学部助困基金持续发展,每年最少预留捐款数额30%到助困基金账户(由学院财务处管理)。
第五条 经费的使用原则 
助困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及学院的现行贫困生资助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专款专用,确保所助困基金专项经费完全用于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生。
第六条  基金管理领导小组
为保证基金合理、有序使用和规范运作,设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学部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组成。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总支学生会处。
第七条 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基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所推荐的受助学生进行审核。
(三)检查基金使用情况,确定年度资助金额,并向学部报告审查基金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基金的发放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基金资助对象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学部全日制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学习成绩中等及以上,无挂科、无补考重修、不曾受任何处分;表现突出及为学部做出特殊或重要贡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适当考虑。
(四)尊纪守法,品德优良,生活俭朴,文明礼貌,诚信度高,乐于助人。
(五)有三级(县或市民政局、乡镇或区民政科、村委会或居委会)贫困证明。
(六)积极参加学部及其他志愿服务。
(七)积极参加学院及学部各种活动。
(八)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优先考虑:
1、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和无经济来源者。
2、来自国务院确定的贫困和边远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家中有亲人因病长期卧床或有重度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
4、住经济房,参加勤工俭学岗位工作。
5、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干部、表现突出者、为学院或学部作出重要贡献者。
(九)有以下情况者不得参评:
1、未通过贫困生认定公示者。
2、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者;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学院、学部等级纪律处分者。
3、有考试舞弊、代考等行为者。
4、有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或其他不恰当消费行为者。
5、经审查,故意隐瞒或虚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者。
(十)凡成功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者、国家助学贷款者,基金资助范围可适当考虑其申请,由学部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决定。
(十一)每年根据基金数额,确定受助人数;基金资助范围限定于生活费、住宿费、学费,具体资助情况视基金数额而定。
(十二)特殊情况,资助限额最高上限为学费的25%。
第九条 资助标准及各等级申请条件
(一)资助标准为:每年按学部在校贫困生人数及基金数额评定资助学生人数(浮动),助困基金资助标准分为二个等级,分别是特别困难助困基金、家庭困难助困基金,受助学生在经申请、审核并获批准后由助困基金委员会一次性发放。
类别    金额    比例(人数)
特别困难助困基金    1500元/人    全学部2-3人
家庭困难助困基金    1000元/人    全学部5-8人
(二)各等级助困基金申请条件
1、特别困难助困基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申请):
(1)持有县(市)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户证的家庭子女。
(2)烈士子女及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父母残疾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因突发事件、重大变故、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6)父母中有弱智或患精神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7)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家庭困难助困基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申请):
(1)城市和农村低保家庭子女。
(2)父母双方下岗且收入低微者,无法支持其完成学业。
(3)父母双方均长期患重病、残疾或年迈而失去劳动能力,家庭收入微薄,无其他亲友资助。
(4)学生本人残疾或其他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5)住经济房且参加学院的勤工俭学工作。
(6)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基金的申请程序及评审程序 
(一)助困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10月份开始申报。
(二)符合资助基本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向学部助困基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助困基金申请表”并提供三级贫困证明或其他贫困有效证明。
(三)由申请人所在班的班委会进行贫困生班级认定。
(四)通过学部贫困生认定公示。
(五)由助困基金委员会和申请人所在班的班委会、所在宿舍的宿舍长召开会议,了解核实申请人的困难情况是否属实,并由助困基金委员会确认签字。
(六)各年级辅导员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定推荐,由学部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学部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上报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对于弄虚作假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受助资格。
(七)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进行最后审定。
(八)对受助学生实行为期三天的公示。
(九)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最后评审结果发放助困金。
(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由助困基金委员会专人负责存档管理,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保密性,防止丢失或泄漏申请人资料。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一)所有捐款人的姓名、捐款单位名称、捐款数额及时间均做详细登记存档并在学部宣传栏和网页公布。
(二) 对于捐款数额较大的个人和企业,城建学部可颁发证书、锦旗;对于捐款突出班级,可作为评选优秀班集体和优秀团支部的评选条件之一。
(三)本办法自2013年3月13日起实施,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更新。
(四)《城建学部助困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城建学部助困基金委员会负责解释。


                                                                   城建学部学生管理办公室 
                                                                   城建学部助困基金委员会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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